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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

作者:协庆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1-08-07 08:02:25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那么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情形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国家创新指数是反映国家综合创新能力的重要工具。前不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5》。报告显示,世界创新格局基本稳定,美日欧引领全球创新,中国仍属于第二集团,但中国创新指数综合排名由2014年的19位上升至18位,与创新型国家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据悉,报告从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创新绩效和创新环境五个方面构建了国家创新指数的指标体系,选取了40个科技创新活动活跃的国家进行研究。

报告显示,当前美日欧引领全球创新的格局基本稳定,前十位分别是美国、、瑞士、韩国、丹麦、德国、瑞典、、荷兰和新加坡。中国排名超越澳大利亚,居世界第18位,如期实现国家十二五科技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目前,中国创新能力遥遥领先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中国国家创新指数分指标总体提升,但创新环境有待改善。在5项一级指标中,中国在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三项指标上排名均有提升,创新绩效排名与上年持平,但创新环境指标排名出现下降。根据国家创新指数历年结果分析,参评的40个国家可划分为三个集团。

综合指数排名前15位的国家为第一集团,均为公认的创新型国家;第16位至30位为第二集团,主要是其他发达国家和少数新兴经济体;第30位以后为第三集团,多为发展中国家。分属于三个集团的国家排名保持相对稳定,集团之间较难跨越。业内人士认为:从2000年的第38位,到2016年的第18位,中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不断提升。现在,我们与排名第17位的爱尔兰相比,仅存在0.01分的微弱差距;与第一集团国家的差距也在进一步缩小,提升前景非常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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