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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闲置了该怎么办?

作者:协庆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1-11-27 08:27:47

不良资产分为三类:房地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商标也会贬值。如果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如果闲置了该怎么办。

1、 商标转让商标注销前,可以将其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会同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然而,大多数人不愿意把自己的东西给别人。

2、 商标转让公司在注销前未转让商标并确定归属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转让商标。什么是转移?转学和转学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转让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权主体的消灭,商标权的继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权人是自然人,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注册商标,需要转让;另一种是企业作为商标权人破产或者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并购企业继承。我们讨论的是第二个,商标注册人是一家公司。如果公司需要在注销后一年内办理转让,超过一年不办理,如果有人申请注销你的商标,商标很容易被注销。公司撤销时未转让商标或者未确定所有权的,原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处理公司撤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商标转让,接受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者部门可以申请商标转让。

3、 商标拍卖一方面商标闲置,另一方面商标难以申请。面对这种情况,商标拍卖近年来逐渐走俏。2008年,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家乳品公司三鹿因三聚氰胺事件破产。其品牌资产被拍卖,神秘买家以730万元的价格赢得。沉寂四年后,三鹿又以有机粗粮的形象出现。2016年12月,破产公司广东银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35件注册商标公开拍卖,最终成交502万元,是评估价的10倍!因此,一旦企业破产,商标拍卖是一种很好的套现方式,但最终成交价格与品牌声誉和商标本身密切相关。

当然,拍卖也是一种转让。别忘了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4、 商标注销自愿放弃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当然,即使你不主动注销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仍不申请续展的,商标局也会予以注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去年我国商标申请数量超过500万件。其中,大部分未通过商标审查,未成功获得授权,即商标注册失败。由此可知,注册失败在申请过程中相当普遍,这并不奇怪。注册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上所述,大多不符合商标授予的条件。而对于那些没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此时更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可能是,所交的官费能否退还。商家会有这样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很多商家都会认为我的商标注册不成功,是不是手续费还没还给我?

当然,答案是没有回报。无论是商家支付的代理费,还是商标局支付的数百元官费,都不会退还。而企业,即使有了这一点,也能鉴别出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大多数具有欺骗性的中介机构都会采用这样的噱头,注册失败可以无条件退款,以吸引商家的关注和委托,达到自己收费的目的。但事实上,大多数这样做的机构并不可靠。当然,对于一些规模大、生存时间长的组织来说,它可能是另一方的一种营销活动,没有虚假陈述,因此企业有必要识别虚假和真实。企业需要注册商标。

无论是委托代理人还是自行注册,都必须向商标局提交相应材料,请求授权。此时,企业需要缴纳上百元至上千元的公务费,然后才会进入验收阶段和环节,甚至出现审核和异议。审查过程通常持续6至8个月。企业需要了解的是,商标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受理还是复审过程中,都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开展一系列的商标复审程序,收集各种数据,分析比较是否批准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局此时收取的费用相当于一定的劳动报酬。

因此,无论商标注册是否成功,这些工作和手续都是对方完成的,因此注册费根本不会退还。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或企业本身。代理服务费也是如此。如果一个组织需要生存,它必须能够提供某些服务或高质量的产品。虽然商标注册机构的失败也会有一定的原因,但这一原因并不是的。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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