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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监督的目的和作用
许多企业认为,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将一劳永逸。但事实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商标纠纷、被“三除名”、被侵权等诸多问题。因此,企业的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企业整体收入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商标进行监控,及时了解商标动态,迅速采取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详细内容由我们商标转让公司为您介绍。
商标监测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商标文字或图形,定期监测竞争对手或特定行业的商标动态、商标使用、市场商标侵权、商标注册等情况。商标监督是企业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商标监测,我们可以了解到,各国的商标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公告不仅可以防止他人非法抢先注册,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但也要防止别人及时“倚重”,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商标监督的目的和作用:
一、及时掌握商标动态,在时间了解商标续展时间、被异议、被“三除一”、被争议等商标异常情况,使企业能够迅速作出反应,保护企业的商标权;
二、尽早发现他人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并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及时“杀掉”类似商标,消除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对商标所有人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
三、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对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经营和假冒伪劣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通过商标监测,可以全面了解竞争对手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时了解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
商标监测方法:企业可以在重要市场定期进行暗访或做好商标监测布局,建立长效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假冒产品和商标侵权信息,做好记录,迅速采取行动,向有关执法机关投诉,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及时消除侵权产品对市场的不利影响和对企业声誉的侵害。随着网络侵权和网络欺诈问题的日益突出,企业对网络商标进行监控的必要性越来越大。一方面,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企业可以定期查询企业商标,及时掌握商标的异常趋势,并检查是否有其他人注册类似商标或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商标,以便企业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监控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和销售产品的专业网站,充分掌握网上假货销售信息,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各大平台投诉,这将有效遏制网络侵权的发生。在这里提醒企业,商标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搭便车”、“打飞盘球”等商标侵权行为,并通过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保护企业权益,维护良好的质量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单一国家的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势?一个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产品的多样化,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产品走出国门,开发到了海外市场,那么,单一国家的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势?首先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单一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是什么意思,单一国家申请简单来说就是你的产品要销往哪里就到哪个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单一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有如下这么几个优势您要清楚。
1、单一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最为快捷,便利,审查时间短,下证时间快,申请时间周期短。
2、随时跟踪,当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交到我国商标局之后,由我国商标局转交他国事务所。
3、限制条件少,不受国内一些限制因素。商标注册一定要在产品输出口之前提前储备,虽然说海外商标注册周期会稍短一些,但是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流程也不是特别相同,政策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还需要了解海外出口国当地的政策。
欧盟商标注册查询注意事项?海外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因为对于海外国家是每个国家都不尽相同的政策,需要代理机构及时为您出具有效的材料,以免注册中遇到很多问题。商标注册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程序,何况海外国家的注册审核会更严格,更符合当地国家的民情,政策限制。单一国家的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势?是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公司,为您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保驾护航,公司里设有国际部,专业为大家解答各个国家商标注册的流程,及问题的解答。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 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 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 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 犯。
(4) 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 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 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 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 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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