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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否可以继承?

作者:协庆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2-01-24 08:31:38

商标权,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标上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后,商标申请人即获得所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那么商标权是否可以继承?商标转让公司为您介绍:

1、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经历过商标注册的大佬们都知道,这是一个艰巨又漫长的过程,到最后终于把商标注册下来了,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了,没曾想,后续的维护路程还很长呢。从变更到备案、从追加注册到商标续展...每一项都要具体情况做好准备,尤其是商标续展,如果不及时续展,你有可能就这样丢掉了辛辛苦苦经营多年的商标,所以在这件事上,千万不能大意!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续展流程:   

1、准备资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请求人经盖章或许签字承认的主体资格证实文件复印件;

(3) 托付代理的提交《委托代理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处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4) 注册证复印件;

(5) 请求文件为外文的,还应供给经翻译安排或署理安排签章承认的中文译本。   

2、提交请求书件,

(1)直接处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请求。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安排处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将请求书件送达商标局。   

商标续展注意事项:   

1、假如续展请求需求补正的,商标局给请求人宣布补正,请求请求人期限补正。请求人未在规则期限内按请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请求不予核准。    

2、续展请求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宣布《不予核准告诉书》。直接处理的,将依照请求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递方法发给请求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安排。     

3、假如是请求人托付商标代理安排处理续展请求的,商标局将一切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安排。   

4、请求书的种类应依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种类填写。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监测和规划,在商标快到期的第一时间做好续展。商标续展是一件相对比较容易的事情,千万不要由于一时的疏忽造成严重的后果。

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在商标审核业务中审核人员由于知识及经验原因不可能完全按照此标准及时驳回此类不符合要求的商标。   

其实将品质特征用语注册成商标,表面上似乎增大了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上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该品质特征用语并不能阻碍其经营者对该品质特征用语的正常使用。 例如,在周某与厦门鹭岩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周某将“岩韵”一词注册成商标,但是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二审法院关于“岩韵”一词属武夷岩茶特征用语的认定正确,周某虽然对于“岩韵”一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无权干涉其他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对“岩韵”一词在描述产品特征方面的正常使用。 

从商标推广的角度而言,在其他经营者也可以正常使用该产品特征性用语时,该商标的对商标专用权人所产生的特有符号意义也将因此被弱化。当然,我们从商标审核的角度而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非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理由。但在第三人就商标涉及产品特征表述的的异议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商标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并为多数群众所熟知,因此各企业都希望通过认定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著名商标申请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符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使用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审查推荐——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推荐。

3、公告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省著名商标认定通过的,将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商标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时间为三年,如在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享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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