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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一般来说转让的商标都是已经注册成功的R标,那么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
一、商标转让所处阶段申请中商标转让:在商标申请中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转让,由受让人(买方)承担注册风险。公告期商标转让:在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公告后转让,风险比申请中转让相对低。异议期商标转让:某一商标在商标公告期被异议,我们将根据异议成立的可能性,给予专业建议,风险低于公告期。评审期商标转让:在异议后复审评审中进行转让风险小于异议期间。诉讼中商标转让: 在对商标评审和复审的结果不服,导致诉讼。在诉讼期间对商标进行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转让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一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盖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一式一份,由受让方盖章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对抢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对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由于现行商标立法的不尽完善,事后救济手段在取证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难度。因此,天津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各企业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
首先要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把“茅坑”先占住;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再次,企业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抢注即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享有的,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且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为了保护原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活动,除极个别的公益活动外,均为经营活动。而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内,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工商、税务辖区内。例如,公司可能到外地去商洽、签订合同,到外地去送货,到外地去催款等,这些都是经营活动。
但是,并不能要求公司在商洽、签订合同的地方事先登记一间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公司在其送货路过的各县、区设立分公司。因为这些活动虽然也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并不能单独、直接构成企业的经营,即使企业不设立分公夸司,企业的这些活动也不会使企业的经营逃避工商、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这里需要将无照经营的“经营”二字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二字区别开来,无数个企业经营活动才构成企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可以超出登记的辖区的,只有由无数个经营活动构成的企业经营,才是需要设立分公司的经营。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公司注册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分公司,否则将构成无照经营,除此之外,公司无须设立分公司,工商机关也不能认定公司、在异地构成无照经营。
什么是著作权,它的作用都有哪些?著作权在现代社会是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而著作权又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它源于三百年前的西方,主要是促进人们的知识积累,丰富精神生活以及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它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现在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动力。
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个人、国家、还有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
著作权它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就像偷盗他人钱财一样。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作者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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