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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予专利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
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专利申请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二、专利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
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中国专利申请办理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中国国家专利局办理。
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1、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
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外观专利的申请
1、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2、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商标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广,因此很多企业对商标没有全面的认识,认为成功注册商标就完事了,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十年时间一到,需办理商标续展。在商标的经营使用问题上,一些企业容易忽视它。这些年发现注册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商标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如何办理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呢?下面由以多年的代办商标转让经验为您介绍关于商标撤销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商标撤销途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公司。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办理流程
1、委托商标注册公司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公司。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如何办理商标撤销?
(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材料
1、应提交的书件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注册公司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注册公司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注册公司申报的,应当填写商标注册公司名称并在“商标注册公司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商标注册公司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专利申请的客观主体是专利申请人,申请人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属权利的根本受益人,然而,因为专利申请又涉及技术研发发明人、具体设计人及以外的相关合伙的法人和自然人,那到底专利申请人具体指的是什么?
一、专利申请人的概念专利申请人就是指向专利局发送的专利请求书上指定申请当事人,它可以是具体的人“张三李四”,也可以是企事业机构“XX公司”。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也可以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通过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属于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但是各国一致对专利申请人的权限有所限制。
二、专利申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如果专利技术发明人在企业就职,b并利用企事业单位设备和财力资源完成发明创造,这就属于工作范围内的发明,那么专利申请人为该企业或事业机构,其他约定除外。
2、如果发明人并没有动用该企事业的任何资源设备,而是全凭自身能力完成,那申请人就是该自然人,除非发明人主观意愿贡献劳动成果。
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区别专利权人就是专利申请人的另外一种说法,两者是一致的。而发明人就是提出并实施具体发明方案的贡献人人,简而言之,发明人就是做出发明的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就是申请专利的人,申请人和发明人是可以重叠的。如果你在就职公司为了完成工作而做出发明创造,那么公司法人就是专利申请人,如果专利授权公司就是专利权人,专利授权一定是授权给申请人。
我国国家专利申请种类有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专利申请,这三项专利的申请都要经过国家的严格审查认可方可通过,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专利申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你可一定要谨慎填写申请表格,不要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三者傻傻分不清楚,否则,一旦专利申请通过,最终的专利受益人就有肯能不是你,忙活了一通之后发现所做的申请都是“为他人做嫁衣”啊。
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商标转让公司在这里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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