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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类商标转让有哪些好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只有经过核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商标转让尽可能成功呢?一、强烈的意义:注册商标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便于消费者区分。如果意义较低,很容易引起他人的误解,那么这种商标就不会成功注册。因此,在注册商标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二.避免使用类似商标:形成“与原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理解容易,理解难。对同一商标的认定容易,但对同一商标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比商标所有人自己更可靠。前期根据经验进行检索分析,后期及时跟踪商标状况,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商标查询存在4至5个月的盲区,导致商标注册的客观风险。代理商在申请时说,100%通过的商标纯属欺诈。对于查询盲区问题没有直接的解决方案,但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准备两个或更多稍有不同的商标进行注册。
四、因商标相似或者其他原因被驳回的,申请人对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作出新的裁定。拿出合理有效的证据,为之而战!
五、品牌:一个好的品牌不仅可以提升投资价值,而且可以从公司的角度帮助企业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与国名、红十字会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作为商标。商标局审查商标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审查的重要指标之一。
近一直有客户打电话问,收都一个文件,说注册的商标公告了,需要缴纳880元、1000元更或者有说2000元的商标展示费。交完费用之后商标进行展示3个月之后授权发证书。对于这个问题,我提醒过大家很多很多次,这不仅仅是商标转让的一个常用的骗局而且很多人会相信。
5.1号之后实行新的商标法,之气商标公告的时候不下发任何文件,现在会下发一个通知单,但是文件是由商标局下发的,不是其他的任何单位,而且下发的文件不会直接到您的手上,是给代理公司的。找代理公司申请商标之后,不管商标下发什么文件,商标局都会发给代理公司而不是你个人。
所以,不要再相信这些事情了。商标公告是商标审查的一个过程,不需要缴纳任何的费用,商标的公告也是在商标局的公示平台上,对于在别的公司什么平台,那都是假的哦。现在很多无良的企业会冲着客户不了解这些商标注册的程序而多收费,请大家一定小心。
好不容易想了一个很满意的商标名字,或自己的商标目前已经在使用了,有了一定知名度了,现在想把商标给注册了,结果检索后发现商标已经被别人给注册了,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有三种情形出现:1、换一个名字注册2、联系对方购买商标3、抱着尝试的态度直接递交申请。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种情况:1、换商标名字,有时能想到一个自己满意的商标是很不容易的,换名字对有的申请人来说是不太愿意,这时有的申请人宁愿这个商标不注册了也要使用,这种情况下是不建议的,这时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申请人不经过对方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2、直接联系对方来购买,直接联系购买的话,有可能就是对方正在使用不愿意卖,要么就是漫天要价,就算购买成功了这个价格不会太低。3、不管不顾的直接递交申请,抱着一丝希望,祈祷审查员审查的时候不会检索到(这个可能性真的很低的),不管不顾的直接递交申请对申请人来说也是浪费时间和金钱,被驳回的概率非常大。
那么如果此时很想要这个商标该怎么办?这时可以检索查询这商标目前的注册时间及使用情况,对方注册满三年是可以对其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简称“撤三”。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商标业务的一种,也是商标法规定的事项,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
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从申请到结束大约需要一年多,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通过这种途径是有很大几率可以使对方商标无效掉,需要注意的是,提撤三申请时要多做几次商标转让申请,避免自己提的撤三为别人做嫁衣。
当检索到商标不能注册的时候,申请人也不要失望,商标是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增大其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在这里小编也提醒一下申请人,如果您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就多去使用,同时也保留自己的使用证据,避免别人对您的商标提出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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