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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商标转让代理哪家强?

作者:协庆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09-03 08:29:48

我们想要注册商标时往往会在网上进行搜索很多家商标转让公司进行对比,看看哪家商标注册公司是正规的有权威性、价钱便宜和售后服务等问题。这时就会出现各家商标注册公司推出的商标注册成功后进行商标监测,那么什么是商标监测呢?商标监测有什么作用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详解一下吧;

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国内和国际商标监测,可以获悉各国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最新公告的商标,既可以及时阻止他人不法抢注贵司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以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也可以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一、商标监测有什么作用呢?

1、可尽早发现他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即可提出异议,及时“截杀”近似商标,提前消除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潜在危害;

2、通过商标监测还可以充分了解竞争对手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时了解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3、及时掌握商标动态,第一时间得知商标续展时间、被异议、被“撤三”、被争议等商标异常情况,令企业可以迅速做出应对反应,保护企业商标权利;

4、全面了解市场动态,对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家、假冒伪劣产品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商标监测可以监控到哪些信息?

1、新申请商标时:在商标注册前,一般先要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查询,看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从而判断该商标注册的风险。但是,商标查询数据是有盲期的,有近6个月的数据是查询不到的,因此商标申请时因查询不到盲期内的数据使申请时的风险加大。因此,建议企业对新申请的商标进行监测,商标申请后,通过对商标进行新申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出盲期的商标查询数据中,有没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的申请,如果没有的话,就可以放心的等待商标局的审查,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通知委托人停止对申请商标的广告投入宣传,降低损失。

2、初审,即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信息。通过监测初审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初审公告,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对注册商标进行初审监测利于及早发现近似商标,并阻止其注册,将近似商标可能对委托人造成的市场危害扼杀于萌芽之中。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3、异议:即监测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被他人提出异议。一般,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月左右才会给被异议人邮寄答辩通知书,通过商标监测可以比被异议人收到答辩书早4个月左右知道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这样委托人就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行答辩,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此外,商标监测还可以监测到商标的驳回信息、争议信息、续展信息等等。

最近,一些企业高管一直在说,我们公司很小,我们代表别人加工,我们是服务行业,我们不需要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面对多种选择时,为突出自身、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而使用的标志。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商标成为企业文化精髓的标志,如浓缩企业形象、标志企业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因此,任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都将使用自己的商标。为保护无形资产,已认定商标并开始使用的个人或公司需要注册商标。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商标,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非法使用有权要求赔偿,执法部门也将进行定额处罚。使用的商标未经他人恶意注册的,限制在先用户使用。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是先用的,将强制放弃使用。主动注册比被动响应要好。申请商标转让就是申请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商标注册的理由。一般来说,当公司发展顺利、前途光明的时候,人们会考虑商标注册,这并不是错误的,但往往有些公司不得不考虑更换商标或放弃注册,因为有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长时间,这无疑是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经济实力允许,企业应尽快确定和注册商标。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时机是在确定了自己的商标或打算宣传自己的形象之前。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使用商标的权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赔偿金额可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名称,字号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转让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宜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棍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转让、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其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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