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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类商标买卖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协庆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10-29 08:47:04

越来越多的企业成立之后,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能够正常的经营或者是有什么需要,当时因为自身原因比如说公司变更法人股东无法到场的话,那要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相信能够帮助到你。

公司变更法人无法到场怎么办:

1.这方面呢其实是很不好解决的,目前呢虽然说法人如果是在外地或者是国外,可以做公证到工商以及税务部门办理,但是呢这中间也是需要有一个委托人来回跑的,这样的话也是很多的麻烦,而且现在有很多区域要求十分的严格,必须要到场,公证也是不可以的,这个时候只能等法人能到场的时候办理了。

2.目前之所以政策这么的严格,公司变更法人必须要到场也是因为以前有很多的不法分子因为利用别的公司身份信息以及材料等,到工商以及税务方面办理变更,这样就使得市场混乱很多人不明不白的,公司就被变更或者是注销了,所以呢创业者们要注意了。这里呢小编的分析就结束了,如果创业者们真的是遇到了公司变更法人或者股东无法到场的话,那么就来咨询小编吧,在这些方面能为你指定更多的方案,更多的帮助到你的。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有关系吗?

我司告诉您,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是没有关系的。《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商标侵权的案例中,商品的好坏优劣不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中,如果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使其商标优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旧会被认定商标侵权。如果商标转让人的商品质量很差、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行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来处理,但是跟商标侵权没有任何关系。

商标转让申请是一个专业、严谨的过程,劳累终于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但是商标注册后,你应该注意你所知道的。下一步,到国企编辑处,告诉大家商标注册成功后的常见问题。欢迎阅读。

一、企业商标注册完成后,三年内未使用的,存在被撤销的隐患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在申请完成后无正当理由三年内不申请商标的,所有企业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应当在核准注册后尽快使用,并注意保存商标申请证据,避免损害合法权益。可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用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刷证明材料等(包括产品说明书、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申报单等)。

二、未经许可,不得更改过多的商业商标采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当时申报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在很多公司的申请过程中,我只是希望我无论如何都能成功注册,所以我会随意添加一些变化的主题,比如把简体中文改成繁体中文,或者一次又一次地在外观上做出新的变化。在依照商标法成功申请商标的申请过程中,只能根据比例大小进行调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如果变更,会造成与他人商标相似,仍可能遭遇商标侵权。所以小心点!

三、变更公司信息地址,应当事先提出商标变更申请商标法规定应当单独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商标局应当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变更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因此,无论何时贵公司地址或信息发生变化,请记得提前申请商标变更。不是要换一个商标,而是你企业的所有商标都跟着企业信息的变化而变化,商标也一起申请变更,否则就视为放弃变更。注:如不作变更,对企业有何影响?商标侧面申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型提交,经批准后方可适用于产品或服务范围。未经许可扩大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就构成侵权。

四、商标期满申请续展商标有效期为10年。如果你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展注册。如果你不能在这里提交申请,商标局可以给你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您不申请宽限期,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五、警惕冲边球等恶意行为,尽快提出异议商标通常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申请过程而增值。此时,公司应注意他人使用的商标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很可能给群众造成困扰,避免他人恶意抢注,给公司造成多余的损失。发现他人恶意注册的,应当在注册商标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注:异议期限仅为3个月。如果你错过了异议期,其他人又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在给你公司的声誉或市场经济造成损害时,很难再提起纠纷。

六、商标许可应当备案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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