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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交易价格

商标交易价格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 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 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 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 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 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 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 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 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 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 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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